陈政. 论融资性担保公司之关联担保——兼评《公司法》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冲突[J].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 34(5): 37-41.
引用本文: 陈政. 论融资性担保公司之关联担保——兼评《公司法》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冲突[J].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 34(5): 37-41.

论融资性担保公司之关联担保——兼评《公司法》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冲突

  • 摘要: 面对作为“双刃剑”的公司之关联担保,我国《公司法》做出了既不禁止,又在各方面进行限制的基本规定,这体现了《公司法》遵循现代公司法制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基本价值判断、尊重公司内部自治的原则和精神,应当在融资性担保公司关联担保的法律规制中得到坚持和延续。《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禁止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做法,既不周延又过于绝对,应当在条件成熟时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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