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焱. 中国不宜引入美国式集团诉讼制度论[J].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 37(6): 50-54.
引用本文: 鄢焱. 中国不宜引入美国式集团诉讼制度论[J].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 37(6): 50-54.

中国不宜引入美国式集团诉讼制度论

  • 摘要: 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是世界上独具特色的一种解决群体纠纷的诉讼制度。目前,成文法与判例法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规定或先例。但是该制度在美国一直饱受争议,支持者认为其能够维护人数众多的群体的合法利益,有助于实现诉讼经济和法律适用统一,具有制裁违法行为的功能;反对者则认为其已经沦落为律师攫取暴利的工具,作为被保护对象的集团成员获益偏少,而和解型集团诉讼则严重侵犯集团成员的合法权益。有鉴于此,基于中国的司法政策、实体法律、亚诚信诉讼文化、渊源于大陆法系的诉讼理论等制约因素,中国不宜引入美国式集团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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