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佑, 周俊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与乡村共同体再造[J].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 42(5): 45-48. DOI: 10.3969/j.issn.1003-0964.2022.05.008
引用本文: 张佑, 周俊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与乡村共同体再造[J].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 42(5): 45-48. DOI: 10.3969/j.issn.1003-0964.2022.05.008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与乡村共同体再造

  • 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与乡村共同体具有内在关联性。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村面临诸多困境,农民身份的异化与乡村共同体的虚化交织共存。文章在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权利的历史生成基础上,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管理的三类依据,即事实型、户籍型和自治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私法上的主体,其成员关系应由团体法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以管理权、用益权、请求权和资格权为内容,是融合了集体与个人、既得与期待的权利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制度构建能够再造村社集体,形成利益共同体、组织共同体等新型乡村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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