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与现代之间— — —民国覆判制度变化论析

黄俊华

黄俊华. 传统与现代之间— — —民国覆判制度变化论析[J].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 35(6): 51-55.
引用本文: 黄俊华. 传统与现代之间— — —民国覆判制度变化论析[J].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 35(6): 51-55.

传统与现代之间— — —民国覆判制度变化论析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4BZS031);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0⁃

QN⁃

029);河南大学优博培育资助项目(Y13160001)

详细信息
  • 中图分类号: D929

  • 摘要: 覆判是民国时期高等审判厅(高等法院)对非正式法院判处的未经上诉或上诉不合法的刑事案件进行复核、对刑事重案错误的一种救济方式。 其在民国时期的变化主要体现在覆判机构、覆判对象以及覆判形式等方面。 这些变化是由于慎刑与司法公正思想的深入和民国政府对覆判制度关注点不同及相关法律的变化造成的。 其变迁的历程是中国近代社会及司法改良的缩影。
  • [1] 许邓起枢条陈之批词[N]. 申报,1914?01?31(06).
  • 期刊类型引用(1)

    1. 银品. 从覆判案件看北京政府时期基层司法的状况与特征:以江苏为例. 历史教学(下半月刊). 2016(10): 22-27 . 百度学术

    其他类型引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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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历程
  • 收稿日期:  2015-09-10
  • 发布日期:  2015-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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