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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终身监禁制度突破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更适宜由全国人大进行设立。 终身监禁制度表面上似乎弥补了生命刑与自由刑之间的差距,但事实上其严厉性并不比生命刑轻缓,将其适用于特重大贪污受贿罪犯过于严苛。由于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不够明确且逻辑混乱,可能造成一般死缓、终身监禁与死刑立即执行之间难以区分。 此外,依靠终身监禁制度实现对贪腐分子的特殊预防缺乏必要,并且其适用条件被严格限定,一般预防作用也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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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京平.终身监禁的法律定位与司法适用[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4):97?102. [2] 张明楷.死刑的废止不需要终身刑替代[J].法学研究,2008,(2):7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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