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妨害公务罪之合法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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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妨害公务罪的成立以公务行为的合法性为前提,即行为人不能阻碍、妨害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但是对于不当的公务行为,行为人是否可以拒绝,即是否享有防卫权尚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研究有关妨害公务罪合法抗辩的内容。这些内容应该包括:行为人对一般瑕疵的公务行为是不能行使防卫权,对无效公务行为可以行使防卫权;对无效公务行为行使防卫权一般只能适用于存在明显、重大违法并且在公务人员使用暴力的场合;一般情形下,行为人只能采取不作为的方式进行防卫;防卫权具有权利属性而不具有义务属性;在紧急状态时公民不宜行使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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