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转移登记情形下夫妻间给予房屋的法律规则释义及适用——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5条第1款为中心

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Legal Rules for Marital Gifts of Housing without Registered Transfer——Focusing on Article 5(1) of the Interpretation(Ⅱ) of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Section of the Civil Code

  • 摘要: 夫妻间给予的房屋在离婚时如何确定权属,司法实践与学界存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5条第1款的规范目的是为离婚诉讼中夫妻给予房屋的归属提供认定依据,平衡未转移登记情形下给予人和受给予人的利益。规范性质是任意性条款,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适用。夫妻间给予房屋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具备一定的内容要素,特定情形下应当推定约定成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5条第1款应当优先考量给予目的。“基于婚姻”的目的可解释为旨在缔结与维系稳定的婚姻关系。目的不明时应结合给予的背景进行推定。客观因素应按婚姻存续时间和共同生活情况、离婚过错、家庭贡献大小、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的层级依次考量,以确定房屋归属及补偿数额。

     

/

返回文章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