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失权制度适用的扩大解释

On the Extended Explanation of the Application of Shareholders’ Loss of Power System

  • 摘要: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股东出资问题层出不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立的股东失权制度,旨在解决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所带来的股东不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问题。目前已明确股东失权制度可同时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对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非货币性财产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能否适用,法律并未明确。基于失权制度的法定性,需对适用范围进行扩大解释以更好地在司法实践中予以适用。

     

/

返回文章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