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海英. 犯罪心理评估在刑事司法中的功能定位[J].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 36(2): 24-28.
引用本文: 崔海英. 犯罪心理评估在刑事司法中的功能定位[J].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 36(2): 24-28.

犯罪心理评估在刑事司法中的功能定位

  • 摘要: 厘清犯罪心理评估在刑事司法中的功能定位,既是人身危险性理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也是犯罪心理评估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刑事定罪依据的主要是犯罪事实(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单独的犯罪心理评估不能作为入罪的理由和根据,但可以作为出罪的证据。 刑事量刑既要考虑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又要兼顾考量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而人身危险性须由犯罪心理评估评定,结合犯罪心理评估做出的刑事量刑才能达成“既得公正,也得功利”。 而在刑事行刑阶段,刑罚执行的依据和行刑效果的检验主要是看犯罪心理评估的结果。 在犯罪防控中,根据犯罪心理评估界定的危险因素制定矫治对策,旨在降低罪犯重新犯罪能力和帮助罪犯重返社会,从而有助于犯罪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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